各院系、各单位:
我校原制订的营养保健津贴是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装[1997]4号文的有关精神下发的。考虑到十余年来物价调整的因素,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,决定自2010年1月起,按下列标准实施:
类 别 | 放 射 类 | 生 化 类 | ||||||
等 级 | 甲 | 乙 | 丙 | 丁 | 甲 | 乙 | 丙 | 丁 |
金额(元/月) | 150 | 100 | 100 | 100 | 150 | 100 | 100 | 100 |
营养保健津贴调整后,原有的发放渠道不变,原有的发放人员范围不变。今后如有人员工作、工种发生变化,享受保健津贴发生更动等,须经实验室主任确认,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,报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。
资产管理处
2009年12月16日
【2011-4-18再通知】